看到有人对堂弟的女友伸出“咸猪手”时,胥某某立即阻止,此举让对方很是不爽。当被要求陪其饮酒时,再次予以拒绝,不料竟遭到了对方的殴打。事后对方不仅没有道歉行为,还拒绝赔偿医疗费,被害人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3月30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签字认可。
2020年10月24日晚上11时左右,胥某某参加其堂弟女友的生日聚会,餐后到酒吧娱乐。 25日凌晨0点左右,胥某某看见王某某用手摸堂弟女友的臀部,便伸手将其手挪开,不料此举惹恼了对方。
王某某让胥某某陪其喝一杯酒就算事了,胥某某因不会喝酒遂拒绝,王某某不满便殴打胥某某,致其右手骨折。警察到场后王某某仍然不听劝阻,直到警察拿出警棍才停息,后胥某某入院治疗。
2020年12月15日,经法医鉴定,胥某某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合计治疗误工63天。
事后,胥某某认为王某某既不承认错误,也不赔礼道歉,且拒不赔偿医疗等费用。其认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受到了极大刺激,依据《刑法》第 234 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与赔偿精神损害费的民事责任。
近日,胥某某就此案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赔偿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789.69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对其进行书面道歉。
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胥某某自愿放弃对王某某的刑事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胥某某赔偿其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于2021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结清,若逾期不付,按18000元支付。
该案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同月3月24日结案,并已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