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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法官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1/12/1 15:29:29

    为巩固拓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法官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定,制定以下负面清单。

    一、诉讼服务负面清单

    1.不积极开展诉讼服务引导,态度冷硬接待群众,漠视群众诉求。

    2.不愿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只讲案件办结,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敷衍了事。

    3.强行要求起诉人提交对方当事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强行要求起诉人必须通过某种方式递交诉讼材料。

    4.不畅通信访渠道,有访不接、有信不登,含糊答复,拖延办理。

    5.拒绝当事人递交材料、查阅卷宗等请求,以各种理由妨碍当事人联系、预约法官。

    6.不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反映有关问题,以不属于本院事务、不属于本人或本部门职责等理由,生硬回应、推诿塞责、粗暴拒绝。

    二、立案环节负面清单

    1.强行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网上立案或现场立案;对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法院立案庭立案;对不属于本院管辖而符合跨域立案条件的,拒绝跨域立案。

    2.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拖延立案、限号立案,或者只收材料而不立案。对立案材料不齐的,不愿先收取、登记既有材料,让当事人多次跑路补充材料。

    3.对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4.向当事人提供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倾向性意见。

    5.强迫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以诉前调解为由拖延立案。

    6.拖延办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三、审判环节负面清单

    1.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后,无故延期开庭,随意变更开庭时间。

    2.庭审行为不规范,违反庭审礼仪,随意离开审判席,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

    3.庭审语言不规范,使用有损审判人员形象的语言,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限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正当申辩的权利。

    4.对当事人提出并经依法审查符合法院调取证据条件的申请,拒绝办理或者拖延办理。

    5.强迫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或撤诉。

    6.泄露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讨论情况等审判秘密事项。案件宣判之前,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案件处理意见。

    7.以各种理由故意延长审限,超审限办案。

    8.不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三非”工作机制。

    四、执行环节负面清单

    1.拒绝或以各种理由推诿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

    2.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

    3.私自保管执行案款,不执行专款专户制度。

    4.拖延发放执行案款,执行案款到账1个月之后才予以发放。

    5.违规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随意解除保全措施。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在审查终结之前,擅自处理被执行财产。

    6.执行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拒绝或拖延将其依法纳入。随意将有关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或随意将失信被执行人从名单库中取消。

    7.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随意终本,强迫当事人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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