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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1/4/20 15:03:22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法院干警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

    2.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4.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审判执行问题

    1.有案不立,控制立案数量,人为制造立案难,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结案不规范。

    3.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

    4.违规泄露审判秘密,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5.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卷宗、诉讼材料丢失。

    6.违规采取执行举措,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

    7.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

    8.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违规以终本方式结案。

    (三)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2.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3.与刑法执行机关干警、罪犯亲属及其请托人等串通、为罪犯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干警本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干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违规参股借贷

    1.干警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违规合伙、入股、参股他人经办的企业。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投资入股问题。

    3.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或者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高息向他人出借。

    (六)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1.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圈子文化”影响司法公正廉洁的突出问题

    1.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收买人心、封官许愿,形成利益“小圈子”,对圈子外排斥异己、制造谣言、打击报复,无组织无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党内政治生态。

    2.干警在工作生活中结交“小圈子”“小圈子”内称兄道弟、行帮习气、江湖作派浓厚,相互之间无原则无底线帮忙,“小圈子”外推诿扯皮,无全局意识、大局观念。

    3.“小圈子”内相互吃请、拉拢关系,打听、透露工作、审判秘密,替人说情。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搞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甚至充当“保护伞”。

    4.“小圈子”内盛行潜规则,以自由裁量权之名徇私偏袒,“类案不同判”。“小圈子”内办事尽心尽力尽快,“小圈子”外漠不关心、拖拖拉拉。

    5.“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杂、多、乱,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过问案件。

    (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

    1.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不予受理。

    2.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移交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

    3.对同一案件的多个申请执行人,故意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只选择部分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物,导致其他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4.执行行为和措施违背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5.对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拖延采取措施。

    (九)立案不规范、审限审批不规范、合议不规范

    1.立案审查超期限,不予立案却不出具裁定书。

    2.网上立案处理不及时,接受材料后不出具、不标注收件时间,没有经办人签名。

    3.审限管理不严格不规范。

    4.无正当理由延长审限或超审限后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5.审限变更流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对案件进展不了解,导致采用信访等方式表达诉求。

    6.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而浅议,合议庭之间互相打招呼。

    监督受理渠道

    如您发现我们存在上述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监督受理渠道为:

    1.举报电话:0839-3304851。

     

    3.举报信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举报信箱(悬挂在我院办公大楼前公告栏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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