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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否等子女成年后再一并支付?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1/3/9 17:04:20
梁某生于2006年10月,其父亲梁某1与母亲吴某于2009年 11月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梁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300元,直至儿子满18岁为止。之后,吴某仅偶尔为梁某购买一些衣物、学习用品等,未向梁某支付生活费。随着梁某日渐长大,物价水平、生活费、教育费等支出增多,梁某遂将吴某遂至法院,提出吴某给付拖欠的抚养费3万余元等诉讼请求。
东坝法庭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吴某提出其并非不给付梁某抚养费,而是其与梁某1离婚时口头协商好了等梁某成年后一并支付。梁某1却不认可其说法,并提出吴某已拖欠抚养费十余年性质恶劣,应当全部补上。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庭前、庭后均调解无果。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的“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是指有条件的可以提前一次性给付,而非等子女成年后再一次性支付,子女成年之前本就需要抚养费来满足其生活、受教育等成长所需,不能等其成年后再支付。遂支持了梁某要求吴某补足拖欠的抚养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