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出院后,因为赔偿问题将肇事方及相关单位告上了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本来赔偿问题无可厚非,但是在庭审中,却因为一笔“特殊”的款项,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争执。到底是什么钱,当事双方会有这么大的争议呢?法院又如何判决呢?
转弯出事故 三被告被告上
2017年8月12日,被告孙某驾驶出租车与原告余某驾驶并搭乘案外人唐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余某和案外人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9月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外人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车辆所有人四川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集团),该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9年3月,原告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某和被告四川某集团共同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各项赔偿款共计852314.05元,同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交锋 对众筹款赔付出争议
近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孙某、四川某集团、保险公司均辩称,原告通过公益筹款医疗费用不应由原告享有,应予扣减。
到底该笔众筹款是怎么回事?又为何三被告对此都提出了异议,希望从赔偿金中扣减呢?原来案发后,原告的女儿通过“轻松筹”平台,为原告筹集医疗费117029元。而这笔费用是否该扣减呢?是不是真的就像三被告辩称的那样,因为事故导致的伤害,众筹的钱都属于赔偿款呢?
法庭判决 众筹款不属于赔偿金
对于被告主张原告通过“轻松筹”平台筹集的医疗费应予扣减问题,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筹款具有社会公众捐款的性质,是社会救助款,系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资助,是一种爱心义举的体现。其次,原告亲属以原告发生实际困难为由,通过网络平台来介绍原告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以取得社会公众(包括亲朋好友)的同情和帮助,并不是对侵权人的帮助。该筹款属于社会人员的自发行为,与被告孙某作为侵权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不同法律关系,以公益筹款扣减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并无法律依据。最后,如果将这笔款项作为被告赔偿款进行品迭,则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有不当得利的嫌疑。这既是欺骗了广大的社会公众,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共计向原告赔偿520850.09元;被告四川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余某支付非医保费用19369.20元;原告余某返还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返还被告孙某垫付的32791.8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了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