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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狩猎打死路人  三人逃跑藏匿枪支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0/5/14 16:49:23

    利州区三名用私藏的猎枪进行打猎。不料在狩猎过程中,误将一名路人射杀。三男子企图用逃匿、藏匿枪支的方式躲避刑责。最终三男子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查获。

    近日,利州法院依法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同时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

    多次非法狩猎 误杀路人

    2019年7月15日左右,被告人刘某带上非法持有的一支气枪,由被告人尚某某驾驶其小轿车一起外出打猎,由刘某负责用气枪射杀猎物,由徐某某、尚某某负责捡拾射杀到的猎物。三人当天在昭化区曲回水电站附近非法狩猎了2只野鸡和2只斑鸠,徐某某和尚某某各分得1只野鸡和1只斑鸠带回家食用。

    7月18日下午1时左右,徐某某驾驶小轿车与刘某、尚某某一起外出打猎,刘某带上非法持有的一支气枪,负责用气枪射杀猎物;尚某某负责捡拾射杀到的猎物。三人从宝轮镇出发开车往盘龙镇上石村方向行驶并开始沿途打猎,当天共非法狩猎了1只山斑鸠、1只竹鸡和1只绿头鸭。射杀绿头鸭后刘某称没有铅弹了,这时徐某某告知刘某自己还有铅弹,并从车内储物盒里拿出几颗几天前从刘某处借枪玩耍后剩下的没有归还给刘某的铅弹交给刘某。当天下午15时许,三人驾车行驶到盘龙镇上石村村委会附近一断头路时换由尚某某驾驶车辆,徐某某坐到后排座,仍由刘某持枪坐在副驾驶位。当尚某某掉头将车行驶到村委会附近时发现一荒地里有只野鸡并告知刘某,刘某在看见野鸡后便将气枪架在副驾驶位车窗上通过瞄准器瞄准后开枪射击野鸡,但没有打中。尚某某继续驾车往来时的方面行驶,当车快开到上石村村委会附近一Y字形三岔路口时,三人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倒在了路上,刘某意识到可能是自己开枪击中被害人张某某,于是叫尚某某将车倒开回开枪射击的位置,并和徐某某下车查看后确认了被害人张某某倒地的方向与开枪射击野鸡的方向一致,刘某迅速将气枪放到汽车后备箱内。当三人驾车再次来到被害人张某某倒地的位置,刘某、徐某某下车查看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倒在地上表情难受不停呻吟,地上还有点状血迹后立即回到车上,刘某告知尚某某、徐某某自己可能开枪打中被害人,三人因害怕就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徐某某在回宝轮的路上将放在车内没用完的气枪铅弹扔出窗外。

    三人回到宝轮镇后,徐某某与尚某某又开车到宝轮镇田垭村与莲花村交界处将气枪藏在路边一草丛内,并将当天打的猎物丢弃。刘某则驾驶自己的汽车回到事发现场打探情况,后刘某又跟随医院救护车到医院打探情况。

    涉嫌多项违法 被提起公诉

    同年7月18日下午4时11分,被害人张某某呼吸心跳停止后再没有恢复医院于当天宣布张某某死亡。2019年7月19日,刘某、徐某某、尚某某再次商协后一起将气枪从原藏匿地点转移藏匿。后该气枪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

    案发后,警方利用刑侦手段,将三人挡获。经鉴定:1、刘某非法持有的气枪被认定为枪支。2、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原因为枪弹伤致急性心包填塞循环衰竭死亡。3、从被害人张某某体内取出的气枪铅弹是刘某进行非法狩猎所使用气枪发射遗留的铅弹。

    被告人刘某、徐某某、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阶段被告人刘某、徐某某、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认罪 依法被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使用非法持有的气枪打猎,误伤被害人张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徐某某、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徐某某、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自愿向受害人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被害人已向三被告人出具谅解书。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的犯罪工具气枪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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