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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时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9/12/23 11:07:33
近日,原告欧某与被告广元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我院开庭审理。
原告欧某认为2012年2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出纳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并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薪金待遇。自2015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反复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后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才发现被告始终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
由于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承办人审理后发现本案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载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第1-6项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原告欧某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应当自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后原告没有起诉,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欧某就犯了此错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不懂法律的劳动者犯此错误而导致到法院起诉以失败告终。希望以此案告诫劳动者,要及时保护自己权益,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