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很不满意,业主该怎么办?利州区宝徕华城业主欧某(女)选择拒缴物业费。在拒缴了物业管理费3年后,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欧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她给付4064元物业费,还要求支付5400元违约金。
近日,利州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物业的部分诉求,判决欧某给付物业费4064元,支付违约金500元。
物管告业主因其不缴物业费
2012年3月1日,原告广元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元分公司签订了宝徕华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4月1日,与宝徕华城业主委员会续签了宝徕华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从2012年至2018年管理小区期间,得到绝大部分业主的认可,收费率达90%以上。
被告欧某居住在该小区内,房屋建筑面积为103.9平方米,被告于2012年5月接钥匙后,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用。经多次催收,被告从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共计36个月,拖欠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照明费、垃圾费4064元,违约损失540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经多次协调未果,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业主称不是没钱是因物业不尽职。利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元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照明费、垃圾清运费等4064元;判令被告承担违约损失5400元(1080天×5元/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欧某辩称:不是不缴物业费,而是小区存在电梯太臭、有垃圾等问题,物业并没有给业主做好服务,业主也没和物管签订过什么协议。如果物业能够全部达到业主要求,就马上补缴。
法庭判决业主补缴物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3月1日,原告于与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元分公司签订了宝徕华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4月1日,又与宝徕华城业主委员会续签了宝徕华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的业主均具约束力,所有业主均应按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而被告欧某从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其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照明费、垃圾清运费共计4064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5400元,该违约损失约定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予以调整为500元。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欧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照明费、垃圾清理运费共计4064元。限被告欧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00元。驳回原告广元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欧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