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印象中,只要和机动车相关的事故,认为都应当由交强险进行赔偿,其实不然,交强险的赔偿也是有界限的。
近日,利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庭审中受害方、车主与承保该车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围绕着保险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展开激烈的辩论。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严某在某工地驾驶吊车起吊搅拌机时,钢绳滑落,搅拌机掉落将原告刘某左手手掌砸断,致刘某多处伤残。因被告严某驾驶的吊车由车主被告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及被告严某、张某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不足的再由被告严某、张某进行赔偿。但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应当同时符合发生事故时事故地点在法律规定的道路范围内及事故车辆处于通行状态下两个条件。本案事故发生时,事故地点在施工工地,事故车辆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且事故车辆处于停车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承办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交强险条例》第一条也明确了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应当理解为对机动车通行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保障,而不应扩大到所有与机动车相关的事故中,因为这不符合交强险的制定目的。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该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了该车商业险,故由其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