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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9/12/12 10:48:52
2018年4月,龙某驾驶货车行使至阆中市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张某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其投保的天安保险公司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损失2515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2元、鉴定费9383元。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后,曾多次与龙某及龙某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协商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未果,遂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时向双方释明,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天安保险公司在向张某赔偿后,取得了向龙某追偿的权利。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龙某赔偿天安保险公司2万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天安保险公司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