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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因此拒交物业费?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8/12/21 14:21:52
李某2017年1月1日租赁了某营业房开办公司,在其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间的物管费用由李某承担。可在李某租赁该房后截止今日,均未交纳过物管费用,在物管公司催收多次后,李某均未交纳费用,故物管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称未交纳物管费用系因物管公司的服务有瑕疵(楼梯等公共区域未清扫、无门卫当值、照明设施部分损坏、未按规定放置垃圾桶、随意更换公共门头),且其并未与物管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但根据双方的举证,李某与房东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物业费由李某承担,李某租赁该房屋虽未与物管公司直接签订书面合同,但其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即使物管公司未能全面尽到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有权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免除被告缴费的合同义务。因此李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东坝法庭 罗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