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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购买商品房迟延交房,理当支付违约金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2/9/7 16:28:11
2019年3月5日,令某、易某夫妻二人与广元某房地产公司、广元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二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元利州区某小区住房一套,总价款72.3万元。双方还约定于2021年5月1日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后二公司未能按时交房,令某、易某考虑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同意延期至2021年7月1日前交付。但广元某房地产公司、广元某建设公司实际于2021年7月31日向令某、易某交付房屋。令某、易某认为二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未果,遂诉至法院。利州法院经审理,判决广元某房地产公司、广元某建设公司支付令某、易某违约金2169元。判决生效后,广元某房地产公司、广元某建设公司未履行义务。令某、易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22年7月,利州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广元某房地产公司、广元某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公司限期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但二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8月3日,执行法官启动财产调查,查询到广元某房地产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足额银行存款,遂强制扣划2319元至利州法院案款专户。该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