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决定如下:对周福田拘留十五日”这是7月12日,出现在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幕,被拘留人周某某因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被拘留。
2003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周某雄驾车违章行驶与李某春相撞,致其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由周某雄承担全部责任。但周某雄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005年4月28日,经利州法院开庭审理判处周某雄赔偿李某春各项损失共计28132元。但周某雄一直未履行赔偿责任,李某春于200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周某雄这个人一直都找不到,据说是跑运输的”梁凯荣介绍,由于一直找不到周某雄,申请人李某春于2006年12月2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近日,李某春发现周某雄的踪迹通知梁凯荣后,7月12日上午梁凯荣立即带领书记员赶往三堆。
在找到周某雄后,梁凯荣便将其带到三堆法庭门口时,周某雄立即趁机电话通知其哥哥周某玄与同学前来。“这个被执行人周某雄当时胆子还是有一点小,不敢跑”梁凯荣回忆称,周某玄赶来后立即隔开梁凯荣与周某雄之间的距离,不停要求梁凯荣出示警官证,然而在看到警官证后还是不停阻扰梁凯荣视线并拉拽,欲图帮助周某雄逃脱,事后在查看三堆法庭门口的监控中,可以清楚地看见周某玄抓住梁凯荣的手臂并朝周某雄大喊“跑快点,跑快点”,这样来来去去两次欲图逃跑的周某雄都被梁凯荣发现抓回法庭门口。
在周某雄试图逃脱的第三次,监控里出现了一名穿蓝色上衣的男子,他用身体将梁凯荣阻隔开并拉住其衣角,最后帮助周某雄成功逃脱。随后梁凯荣立即与利州法院执行局局长祝继军联系,得知情况后,祝继军立即通知法警与执行局其他干警赶往三堆,支援寻找被执行人周某雄与其他几个阻碍执法的人员。利州法院干警赶往其中一名嫌疑人家时,早已不知所踪。
梁凯荣通过与派出所民警了解得知,其中一名人员疑似居委会委员,干警们立即赶往三堆镇政府,在政府工作人员帮助下通知该男子前来自首配合工作。而此人就是帮助周某雄成功逃脱的周某某,据他介绍自己是被执行人周某雄一个家族的侄儿,当时到镇政府办事途经事发点附近车站时,看见周某玄与一位民警起争执,上前听了一下好像是关于周某雄十几年前车祸的事情,但当时具体说什么一律不知道。最后看见周某雄与警察在拉扯,周某某表示“我就是帮忙上去劝阻,在这过程中可能有一些行为阻碍了警察执法”。
最后,就出现在文中开头的一幕,周某某因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被拘留15日,并处罚款5万元。而公安部门也将积极配合利州法院,争取早日将已逃脱的被执行人周某雄以及阻碍执行工作的人全部挡获。
利州法院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黄俊表示,被执行人周某雄在2005年因交通事故被判处向申请执行人赔偿2 8000多元,时隔12年过去了他一直在躲避赔偿责任,现在还伙同他人阻碍法院执法工作,这种行为十分恶劣。对此,利州法院一定严肃处理,给那些欲图躲避、阻碍执行工作的人一个提醒,也希望这次事件的相关人员能够尽早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朱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