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闻
利用他人账户“洗白”毒资,毒犯“自洗钱”罪上加罪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2/7/28 15:26:16
近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袁宝、张登忠等九人贩卖毒品、洗钱一案,该案是以“自洗钱”定罪的一起涉毒案件。本案中,为了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和性质,贩毒分子费尽心思通过“暗箱操作”,将毒资多次转入他人的账户“洗白”,企图用“自洗钱”的方式达到隐瞒非法所得的目的,但是依旧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宝、张登忠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为了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利用他人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
被告人袁宝转移12次,资金达9368.6元。被告人张登忠转移6次,资金达5170元。被告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及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利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转移赌资,被告人袁宝、张登忠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袁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张登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该案主审法官普法道,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法官提醒道,生活中要加强对自己资金账户、社交账户的管理,不可将个人账户转借、转用于他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