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日,广元某铝业公司与广元贵商村镇银行开发区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广元贵商村镇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从202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当日,青川某融资担保公司与广元贵商村镇银行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青川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广元某铝业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12月29日,二被告与广元贵商村镇银行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将还款日从2021年1月2日展期到2022年1月1日。2021年8月10日,广元某铝业有限公司向广元贵商村镇银行开发区支行发出《通知》称因新冠疫情影响,经营状况恶化,将不能继续按期还本付息,通知解除借款合同,但广元某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归还1000万元的借款本金。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元贵商村镇银行开发区支行向利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021年11月1日,经利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广元某铝业公司于2021年11月7日前,向原告付清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从2021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1000万元还清时止的借款利息和下欠利息产生的罚息,被告青川县某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结果】
11月10日,原告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11月11日,执行法官约谈二被执行人并要求申报财产状况,在调查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广元某铝业有限公司在某律所有一笔优先债权800万元,执行法官立即与该律所取得联系进行核实。为更快执行该案,利州区人民法院立即向该律所发出协助通知书,于当日将被执行人在该律所将该笔款项转入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今日上午,利州区人民法院将该笔款项通过线上的方式转到了执行申请人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