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全、李某云,希望你们深刻地意识到,你们这次的行为不只是捕捞几条鱼那么简单,而是严重破坏了整个嘉陵江下游的生态平衡。也希望你们能够引以为戒,同时用实际行动来保护渔业资源”法官王敏对被告杨某全、李某云说道。
今年4月,居住在嘉陵江边新民村的村民杨某全和李某云为解口腹之欲,使用禁渔工具电鱼器下河电鱼。今年4月16日,二人被广元市农村农业局现场查获,后在杨某全家中查获渔获物共计18条,其中鲤鱼14条,重37.8KG,鲫鱼4条,重2.1KG。
近日,利州区法院受理了被告人杨某某和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并于11月8日上午前往二被告人居住地村村委会进行了巡回审理和当庭宣判,同时邀请了渔政部门人员、二被告居住地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村民旁观了庭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全、李某云自愿缴纳人民币共计5000元,以用于河道渔业资源修复,该款项已由基层组织代管。同时,二被告人均书面承诺将作为居住地嘉陵江段渔业资源保护的志愿者,参与渔业资源保护的宣传和巡逻,且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愿意对此承诺进行监督落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全、李某云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利州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全、李某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扣押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接到判决后,两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该案目前还在上诉期。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王敏再次向旁听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近年来,各级机关高度重视贯彻执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长江十年禁渔政策以及渔业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此进行了广泛宣传。然而,仍有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为解口腹之欲,公然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于不顾,采用电鱼方式在嘉陵江边进行破坏式捕捞。利州法院采用巡回审判的形式审理杨某全、李某云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将庭审直接搬到了案发之地、群众之中,目的是让广大群众更加生动直观地感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后果,了解法律,树立生态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