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大石镇绿化村原党支部书记程某华涉嫌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经查,2013年以来,程某华利用其担任大石镇绿化村党支部书记的权利和影响力,煽动村民闹事,并纠集仲某生、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阻工断道等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绿化村及其周边范围形成恶势力。
2019年9月5日,程某华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2020年5月22日,仲某生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8月17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利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向军担任审判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华出于个人目的,指使仲某生及恶势力成员程某某、陈某某多次采取堵路阻工的方式破坏雷家河水库工程施工,严重影响了雷家河水库工程的施工秩序和进度,程某华、仲某生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程某华、仲某生采取断道阻工的“软暴力”方式,迫使他人接受运输服务,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程某华利用绿化村村书记的职务,将其以单位名义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程某华、仲某生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程某华、仲某生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的共同犯罪中,程某华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仲某生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仲某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审理过程中,程某华的家属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仲某生主动预缴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仲某生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所在社区出具证明愿意接纳对其进行帮教,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仲某生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程某华的非法所得三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目前还在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