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化名)想购买一套房屋,经过“货比三家”,小王决定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在与售房员沟通了解后,小王于2016年8月30日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定房协议》,并按协议当日交纳了1万元的定金,房地产公司也将小王看中的房屋预留给了她,并约定在2016年9月5日小王需持有效身份证及此定房协议原件在房地产公司处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小王不按时交纳房款及换签合同,公司有权终止本定房协议,不再退还定金。后要求小王近期将征信打出来,以便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次日,小王将自己的征信报告打出来,发现因以往贷款有逾期情况,故导致征信受影响,现不能按揭贷款。因此小王自觉购房困难,便提出不再购房,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交纳的定金1万元。当时房地产公司未予正面回复。后小王再三要求公司退还定金均未果,小王认为签订的《定房协议》是格式合同,显失公平,是房地产公司故意为了吃掉其定金,该协议应属无效,所以小王提起了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1万元。
在审理此案后,法官认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小王和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定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中所约定的定金1万元是为了双方于2018年9月5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设定的担保。如因房地产公司过错导致合同不能签订该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将双倍返还小王定金即2万元,如因小王自身过错导致该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小王将损失该1万元定金。小王虽在签订《定房协议》之次日即发现自己征信存在问题,并及时告知房地产公司,但不代表小王不能以《定房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方式履行协议(签订正式合同),其未能按期按约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就构成违约;相反,小王并未能举出房地产公司违约在先的证据。其主张返还定金1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即便小王仅有能力按揭购房,其在不了解征信的情况下,贸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定房协议》,本就将自己置于违约的危险境地。相反,房地产公司在与小王签订定房协议之前并无义务也不比小王先了解其征信状况;适用格式合同正表明房地产公司将小王与所有购房者平等对待,并不存在小王所主张的显失公平和骗取小王定金的情形,小王主张该定房协议无效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没有支持小王的主张。在领到判决后,小王还是难以接受,此案正在上诉中。(东坝法庭 罗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