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岩通公司工作时受伤的侯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获得20余万元赔偿款。
意外受伤
2014年11月27日,55岁的侯某在岩通公司工地配合吊装荷块时,由于雍某操作吊车失误,致使侯某裸关节及腰部受伤,后经住院近1年时间的治疗才痊愈。
曲折维权
2016年2月,侯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以工伤标准鉴定为六级伤残,侯某向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关系认定,经该委仲裁决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2016年4月,侯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侯某及其代理人坚持要求按工伤保险待遇主张诉请,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明,本案仅能按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均遭到侯某的拒绝,致使主张的法律关系与诉讼请求不一致,而驳回侯某的起诉。
2016年10月,侯某伤情再次以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鉴定为八级伤残。侯某再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以岩通公司、雍某、雍某吊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调解成功
庭审结束后,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提起诉讼,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岩通公司,侯某与侵权人雍某及保险公司之间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承办法官考虑到侯某的诉累,没有一判了之。
一方面,建议侯某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自己的伤情及经济损失提出适当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向用人单位介绍了侯某的实际困难,虽然本案未构成工伤,但原告在其单位间断性务工长达5年之久,希望其能够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对侯某进行合理的赔偿。第三方面,告之雍某及其保险公司,即使在这个案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侯某会另案起诉,势必又需要应诉,同样需承担赔偿责任,亦会面临诉累的问题,倒不如纳入本案调解一并处理。
主办法官不偏不倚的立场和客观中肯的建议得到了四方当事人的认同,通过几番协调,承办法官终于促成四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侯某19万余元,赔付岩通公司因侯某受伤垫付的费用共计13万余元,雍某自愿补偿侯某3500元。
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赔偿案件终得以顺利解决,还处着拐杖的侯某,热情的用左手久久握住法官的手,再三言谢。(开发区法庭 何启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