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二十来岁的刘勇(化名)在上网时看到别人的手机比自己的好,竟然强行用自己的旧手机“换”别人的好手机。
没想到,在刘勇自己看来的小事,竟然被利州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00元,这也是他第二次因抢劫罪被判入狱。
男子报警手机被两人抢走
2016年6月6日9时,利州区公安分局嘉陵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名男子报案,称其在前一天夜里于某网吧上网时,先被两名陌生人叫出网吧,后在皇泽寺大桥下的廊道上被两人强行抢走自己价值两千多元的手机。男子称,自己起初一直反抗,但遭到对方拳打脚踢和棍棒敲打,无奈交出手机。 根据报案男子及当晚证人的描述,以及调取事发网吧的监控视频,民警很快发现刘勇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做为临时控制人员。
2017年8月24日10时许,民警发现有人使用刘勇的身份证在老城小西街某网吧上网。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发现上网者正是刘勇本人。
嫌疑人讲述没钱用找人“换”手机
据刘勇交代,2016年6月5日晚,他在建设路一网吧上网打游戏,期间同伴李华(化名)问其没钱到何处去?刘勇随即提出让李华帮忙把自己的手机卖了换钱,却因手机太旧遭嫌弃。李华随即提议随便找人“换”一下,到时有钱再赎回来。之后他们便在网吧内寻找可换手机的人。
很快,一部看上去不错的白色手机进入了他们的视线。在跟对方初次交涉后,换手机和卖手机的想法被对方拒绝。不肯罢休的他们便约对方到皇泽大桥下再次“商谈”,再次遭拒绝后,两人殴打威胁对方,最终取得手机。
事后,这部价值两千多元的手机被两人以100元贱卖给一熟人,接着又到网吧将这100元挥霍一空。
时隔八年因抢劫再次入狱
2018年3月,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刘勇作出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00元”的判决。令人唏嘘的是这也是至今还未满25岁的刘勇第二次因同一罪名被判入狱,距其上次刑满释放不到5年。 2010年还未成年的刘勇因抢劫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先后在成都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乐山监狱服刑。2013年4月刑满释放。( 李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