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为社会的发展老百姓的价值观、消费观发生的严重的转变,从而滋生了网络贷、校园贷等贷款业务的发展。然而,这其中的“套路”大家又知道多少?近日,利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这也是一起路边速贷小广告引发的案件,那么利州法院到底是如何审判的呢?
2017年10月的一天,市民青某某路过广元市某公交车站,偶然看到贴在广告橱窗上的速贷小广告,由于手头拮据青某某立即拨打了速贷小广告的联系方式,经介绍青某某在崔某某处成功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息2角,于一个月后偿还;然而到了2017年11月借款到期日,青某某却无力偿还借款,便按照崔某某提出的要求出具了一张47000.00元借条,并约定一个月后偿还;2017年12月借款到期青某某依然无力偿还借款,崔某某再次要求青某某出具69000.00元借条;2018年1月崔某某再次找到青某某要求还钱,青某某依然无法偿还借款,崔某某要求被告青某某出具了93000.00元借条。
今年4月,由于青某某一直没有偿还这笔借款,崔某某向利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某某偿还借款93000.00元及利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青某某拿出前三次的欠条,并对每张欠条中的借款数字形成一一作出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庭审过程中,虽然原告崔某某提供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证据的借条,证明被告青某某借款93000.00元的事实成立,但崔某某提交案外人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明资金来源和履行了交付义务,而案外人银行交易明细中时间、金额与崔某某向被青某某借款时间、数额均不符,因此崔某某证明向青某某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缺乏证据。其次,原告崔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借款 20000.00元和47000.00元两笔已还清,后又给青某某借款93000.00元。但从被告青某某提供的借款20000.00元借条时间是2017年10月12日和借款47000.00元借条时间是2017年12月12日,而借款93000.00元借条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并且三张借条连续三个月内出具的日期均为12日,崔某某陈述前后矛盾,亦难以令人信服,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青某某并不认识,经他人介绍借款才认识的,相对而言,借款93000.00元金额是较大数额,根据双方信任度、交付安全性和常理,双方对于交易方式选择银行转账交付更为可能性,而崔某某选择现金交付不符合交易习惯,并且青某某对借款93000.00元的形成作出了合理解释,被告的抗辩更符合常理。
综上,本案原告崔某某以被告青某某某出具的借条为依据主张借款93000.00元,但在青某某提出未向崔某某借款93000.00元异议,且该事实本身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崔某某对借款资金来源、款项交付过程等事实未作出合理解释,加之崔某某对借款交付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据不足,崔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最后判决被告青某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崔某某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法官提醒市民:当今社会网络贷、校园贷层出不穷,但因此引发的悲剧也值得我们深思。路边的借贷广告固然很美,但谁也不清楚其中的套路到底有多深,希望大家提高警惕不要深陷其中,并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这也是杜绝悲剧发生最好的方法。(杨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