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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按约支付报酬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8/9/29 10:11:04
2018年3月,张某、梁某夫妻二人经广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与出卖人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梁某购买赵某所有的位于广元南河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64万元,首付20万元,余款44万元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张某、梁某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广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房屋成交总价3%的中介佣金,在银行签订按揭合同时向广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方支付按揭贷款1.5%的服务费。事后,广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张某、梁某代办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而张某、梁某仅按约向出卖人赵某支付了房款,并未向广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佣金及服务费。广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本案,广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依约向张某、梁某提供了媒介服务,促成了张某、梁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张某、梁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因此,张某、梁某负有向广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报酬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中间佣金及服务费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因此广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东坝法庭 白邵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