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赵某向同窗王某借款15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然而12年过去了,赵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今年7月份,王某才向利州法院提起诉讼。相信很多人多会疑惑,12年了这笔借款到底能不能收回来?
受理该案后,利州法院承办法官立即向赵某送达传票,然而过程却并不轻松充满曲折。最初,承办法官想通过电话联系,通知赵某前来领取传票,并了解一下相关情况,但是赵某始终拒接电话。随后,通过王某提供的信息,法院工作人员找到赵某户籍登记的某小区,询问该小区物管人员后得知,该小区根本没有赵某户籍所登记的房号,物业在收取小区物管费时从未见过赵某本人。
而就在工作人员寻找赵某未果返程途中,赵某竟主动致电法庭,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并表示其在外地,不方便亲自到庭领取传票,工作人员遂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拍照通过手机短信向其送达。
9月20日,赵某按照传票所载时间到利州法院东坝法庭应诉。鉴于双方对案件事实无异议,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虽然借款至今已有十多年之久,而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有两年,但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赵某也未提出时效抗辩,承办法官便分别从同窗情谊、法律规定、公平原则等方面给双方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5万元。分五次偿还完毕。
本案王某之所以能收回借款,主要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并不从借条出具之日起算,而应从出借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期限届满才开始起算。加之,赵某未提出时效抗辩,也愿意还款,故王某能收回借款。法官温馨提示,在日常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后,及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发催收短信、让借款人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一旦超过诉讼时效,而借款人又提出时效抗辩,出借人将丧失胜诉权。(东坝法庭 白邵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