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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中的“订金”与“定金”之争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8/11/13 9:05:25
近日,三堆法庭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原告谢某某欲购买被告杨某某三堆镇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双方口头约定好房屋价款后,原告向被告预交了购房订金20000.00元。2018年初,原告因其自身原因不愿购买该房屋,便向被告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订金,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认为其交纳的订金不应当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三堆法庭受理该案后,因其案件事实清楚,及时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进行调解,通过对原被告释法明理,以案说法的形式,让双方消除对“订金”与“定金”的错误理解后,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一次性返还购房订金13000.00元,余款7000.00元作为对其解除购房合同对被告造成损失的赔偿。
法官说法:“订金”与“定金”在汉语中虽只有一只之差,但在法律上的意义却大相径庭。“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定金”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如果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三堆法庭 李元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