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都是民事活动中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可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在二者中究竟如何选择?是先仲裁再诉讼,还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且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约定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这常常是令当事人困惑的问题?而近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原告薛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就涉及到仲裁和诉讼的相关问题。
原告起诉称:2000年10月,原告应聘到被告处上班,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期间可以销售被告单位的保险并领取被告支付的保险代理佣金。2014年12月,原告与被告因其他案件发生争议,在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发现被告无故克扣了原告的佣金。2014年12月5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访字第2号《息诉息访通知书》告知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要求被告提供全部佣金表,核实并补发相关佣金、退还风险抵押金、诚信保证金、保险营销员养老金、集资款等,被告采取推诿拖延的手段,迟迟不予办理。2015年5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了离司手续,被告分两次仅向原告退还支付了3295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2017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仲裁协议书》,被告收到仲裁协议书后,双方对仲裁事宜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仲裁协议,被告告知原告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案件的开庭审理,案件的审理法官发现本案重要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对于案件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原告是否应当向先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是直接向本院起诉。且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在本案中,案件审理法官发现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列明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其中第一款约定了“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广元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中“广元”二字为手工填写,明显有特别提示和强调之意,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范围为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争议解决的机构为广元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机构约定是明确的。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的相关费用项目与双方签订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有关,双方于争议发生之前已经明确约定由广元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且本案受理后首次开庭前,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院受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此案应当由广元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本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应当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裁定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
所以,在审理案件中,法官应当从事实出发,依据法律判断案件应当仲裁还是可直接提起诉讼,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避免作出错误的裁判。(民一庭何杨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