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自《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以来,我市“首例恶势力案”在利州法院一审开庭审判,12名恶势力分子依法被法院判处刑罚,为我市的治安稳定,再次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4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许某波(已死亡)、杨某(已判决)等人因赤裸上身在利州区摩尔天城“巴克斯”迪吧舞台上跳舞,与前来制止的“巴克斯”保安袁程洪等人发生冲突,许某波等人被带出“巴克斯”后不服,扬言要报复,便打电话给商某春(已判决),称在“巴克斯”被人打了。商某春遂驾车搭乘多人前往“巴克斯”,被告人李伟伟在“巴克斯”门口与人商谈未成后,许某波、杨某从商某春车上取出二把大砍刀与王某等人向“巴克斯”后门走去,“巴克斯”工作人员袁某洪、王某辉、王某武、李某龙等人持木棍,并在中途捡起一把砍刀在“巴克斯”后门与许某波、杨某、王某等人打斗,致使许某波、王某等多人受伤。经鉴定,许某波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经查,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伟担任广元市“巴克斯”酒吧保安经理,在酒吧内放置砍刀、木棒等用于打架斗殴的工具,并多次纠集被告人韩某松、王某武、王某辉、冯某涛、李某龙、苏某凡、孙某林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处理酒吧争端及个人矛盾,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8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李某伟为纠集者,韩某松、王某武、王某辉、冯某涛、李某龙、苏某凡、孙某林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
构成恶势力 依法被判刑
27日上午,利州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12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恶势力意见》)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伟担任广元“巴克斯”酒吧保安负责人,在酒吧内放置砍刀、木棒等用于打架斗殴的工具,并多次纠集多人,采取暴力手段处理酒吧争端及个人矛盾,共实施刑事犯罪案件5起、违法事件3起。该违法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行为,侵害对象达15人,其中造成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6人、未能鉴定2人,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扰乱了酒吧经营行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王某武、王某辉、李某龙、袁某洪聚众斗殴,致他人重伤,被告人李某伟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武、王某辉、李某龙、袁某洪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李某伟、韩某松、王某武、王某辉、李某龙、冯某涛、苏某凡、孙某林、王某华、岳某、夏某勇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利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被告人分获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依法宣告缓刑。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