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于2019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陈某某分两次给付黄某某人民币50万元,但陈某某只支付了20万元,下欠30万元未付。黄某某以婚后财产纠纷将陈某某诉至法院。2021年8月,利州法院判决陈某某给付黄某某人民币30万元。陈某某不服上诉,被广元中院驳回。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黄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22年1月,利州法院立案执行该案,依法向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陈某某仍然未履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陈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执行法官通知黄某某与陈某某到庭,协调案件履行。但陈某某态度强硬,以经济困难、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绝支付。黄某某提出,当初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一台宝马牌小轿车归陈某某所有,请求法院处置该车,但陈某某情绪激动,明确表示不同意。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第一次协调未果。
执行法官在查询该车产权时,发现该车登记在申请人黄某某名下,而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该车归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实际也由陈某某使用,处置车辆显然有障碍。就在执行法官拟组织第二次协调时,发生了一件啼笑皆非的事情。一天晚上,黄某某乘陈某某不备到其住处用保存的备用钥匙偷偷将该宝马牌小轿车开走。陈某某发现后,也如法炮制于次日再次偷偷将该车开回。为彻底化解当事人矛盾,力争案结事了,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人陈某某,从有利于子女与父母关系角度出发,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同时严正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打消其抗拒执行的念头。在执行法官的努力协调下,黄某某同陈某某于2022年2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陈某某自行提供一个银行账户,筹款30万元存入该账户,由法院扣划至案款专户,黄某某协助陈某某办理宝马牌小轿车产权过户手续。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