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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9/12/14 10:54:39
杨某与李某曾因买卖水泥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2月9日,双方当事人办理结算,李某向杨某出具欠条,确认下欠杨某货款3万余元,但未约定付款期限。之后,杨某多次向李某催收货款未果,曾于2018年4月向本院起诉,后又撤诉。今年7月杨某再次诉至本院。
李某在答辩时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本案争议焦点为,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理由是出具欠条的时候债权就已经确定了,债权人从此时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欠条中也未约定付款期限,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最后,承办法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答复》的精神,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杨某主张权利时起算,即从第一次向本院起诉时起算,因此,本案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遂判决李某向杨某支 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向广元中院提起上诉,广元中院于近期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