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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灾后重建款未领取 父子、村支书对薄公堂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8/11/12 10:52:09
近日,利州法院三堆法庭审结一起因2008年“5.12”地震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马某某,系利州区金洞乡人;罗某乙系原告的次子,也是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罗某甲系原告的长子,系该村村民小组原组长;被告李某某,系该村委会原村支部书记。
2018年3月7日,原告马某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利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应享有的“5.12”地震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16000.00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罗某甲、李某某领取并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返还地震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罗某甲辩称,原告已经全部领取并使用,且已经过了十年才来起诉,对其诉讼时效提出异议。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已经领取全部款项,其中6000.00元是原告自己领取,余款10000.00元是由被告罗某甲代领的。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多次深入原被告所在村组及金洞乡政府调查案情。经调查了解,原告及其次子二人在当地素来好逸恶劳,地震后原告所属村组全部整体搬迁,原告以建房为由向当地信用社申请灾后重建贷款,在资金组成部分明确注明,其中还包括灾后重建补助资金16000元,后原告自办搬家酒(乔迁之喜),当地许多村民及村干部知晓此事。庭审过程中,原告对是否知晓该笔重建补助资金前后矛盾,亦不能自圆其说。
本案原告假借要求二被告返还地震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名义,实质上绑架道德、亲情,极大地损害了公序良俗原则,更违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为维护公平正义及社会道德,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曾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