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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法院:院内酒后驾驶车辆 属于酒驾吗?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8/9/29 10:07:14
2017年9月6日22时45分许,汪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广元市某公司院内从家属楼3单元楼下行驶至该公司2号楼办公楼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汪某某带到广元市湘康医院提取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汪海龙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检验结果为185.lmg/100ml。
还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准备驾驶轿车离开广元市某公司院内,当其驾驶的汽车愈驶出大门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被告人遂将汽车倒进院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广元市某公司证明:兹我公司位于东坝电子路22号,公司院内由公司统一管理,院内有办公楼2栋、住宿楼4个单元54户,由于房改,住户有单位的也有外来住户,住户的私家车有30余辆,公司大院实为综合公共停车场,我公司公务车进出时必须进行登记,住户及外来办事车辆自由出入无需登记。
相信很多人都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的线路在广元市某公司院内,该院内不是危险驾驶罪中所指的道路,故被告人汪某某无罪。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得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广元市某公司院内虽是其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自由出入和停放,该公司院内符合危险驾驶罪中所指的道路的客观要件,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轻刑快审 卢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