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
信用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华(24岁,大学文化,广西南宁市人)事前通谋,并伙同京东快递员卢某(27岁,广西玉林市人)、卢某某(24岁,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在广西省南宁市,为被告人赵某光(29岁,广西宾阳县人)、唐某华(24岁,宾阳县人)、何某庆(30岁,宾阳县人)、江某某(22岁,宾阳县人)、韦某雄(23岁,宾阳县人)等人利用手机木马病毒控制他人手机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在京东、乐视、国美等网上商城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刷的商品提供收货、变现等帮助,共同实施信用卡犯罪107起,其中,被告人张某华与卢某某帮助实施4起,张某华帮助实施11起。同时,赵某光、何某庆为实施犯罪窃取信用卡信息4张,被告人江某某、唐某华窃取信用卡信息2张,韦某雄窃取信用卡信息1张。
陆某威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广西宾阳县的被告人陆某威(34岁,宾阳县人)明知“无情”(身份不详)“花花公子”(身份不详)等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盗刷他人银行卡购得手机、乐视电视等赃物,还帮助其转移赃物至被告人张某华处变现,从中赚取提成。经银行交易记录查询,作案期间张某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陆某威累积支付套现款20余万元。公安机关抓获陆某威时,现场挡获其待套现赃物手机46部,电视2部,鉴定价值38552元。
何某琦的诈骗未遂犯罪事实
2016年3月5日至20日,被告人何某琦(30岁,南宁市人)在宾阳县跟随何某庆学习电信网络犯罪技术。为赚取何某庆承诺的分红,在何某庆实施从网上非法购买公民信息。购买大量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卡、编辑含木马链接的信息利用电脑设备向买得公民信息内的联系电话发送诈骗信息6000余条,向他人手机种植木马病毒并成功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犯罪期间,为何某庆提供购买手机卡、发送诈骗信息等帮助。
庭审各有辩解意见 法院依法判处
昨日下午,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在庭审中,10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提出了各自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张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分获9个月至4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该案扣押的赃物及赃款按比例退赔被害人。
该案已追回赃款赃物,共计价值65万余元,目前向被害人发还被害款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