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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拜年——蜀道亮剑”执行专项活动】多次爽约还想和解?必须拘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4/2/4 17:12:56
2023年2月,王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王某某投资50万元用于周某某剑阁某厂生产,但王某某不参与管理,不承担亏损,周某某自生产之日起八个月向王某某付清本金及利润共计160万元。其中本金50万元在4个月内返还,110万元在八个月内付清,并由林某某作为担保人。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等方式,向周某某共计支付50万元。2023年2月27日,该工厂开始生产,但周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王某某多次要求周某某、林某某返还投资款和履行担保责任均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经利州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作协议,周某某退还王某某投资款47.1万元,定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王某某返还投资款20万元,2023年12月30日前返还10万元,2024年1月30日前返还10万元,2024年3月30日前返还7.1万元;林某某承担债务中其中2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周某某、林某某均未履行义务。
2024年1月16日,利州法院立案执行。周某某、林某某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周某某、林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2月1日下午,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传唤周某某、林某某到庭,责令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二人到庭后,又故伎重演,意图再次与王某某协调并达成和解,而王某某基于周某某、林某某前两次爽约行为,坚决不同意和解。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利州法院当日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周某某、林某某作出各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