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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未迁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应享有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3/10/31 15:22:35
1994年,陈某某与利州区某镇某村村民黄某某登记结婚,陈某某将户口迁至黄某某处。同年10月,双方生育一女黄某甲。1999年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陈某某与黄某甲均分得土地。2009年,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黄某甲随陈某某生活,陈某某与黄某甲将户口留在该村并另外分户。2010年,陈某某与陆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陆某乙,随后将陆某乙户口登记在自己户头下。
2018年,该村村委会确认黄某甲、陆某乙、陈某某三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就未享受到该村任何分红待遇,陈某某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未果,将该村民小组告上法庭。利州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村民小组支付陆某乙、陈某某砖厂占地分红、三八妇女节慰问金、蘑菇基地分红共计620元。判决生效后,某村民小组一直未履行义务,陈某某、陆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9月,利州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某村民小组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电话传唤某村民小组组长到法院,责令该村民小组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该村民小组组长及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回村上开会讨论。10月23日,执行法官再次对该村民小组组长释法明理,并拟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该村组长当天将案款全部转入法院案款专户。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