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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同居未登记结婚,孩子抚养费也应支付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3/10/26 10:23:00
黄某与任某2019年恋爱并同居,生育一子任某某,但双方未登记结婚,于2021年分手。同年,双方签署《抚养权协议》,约定任某某由黄某抚养,与黄某共同生活,任某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岁。任某陆续支付抚养费11000元后,未再支付,黄某索要未果,诉至利州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任某支付任某某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抚养费7万元,任某自2022年10月起按每月1800元的标准支付任某某当月抚养费至满十八周岁时止。判决生效后,任某未履行义务,黄某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7月,利州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法院对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任某仍未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将任某与案外人田某共有的一套住房予以查封,并传唤任某到庭,对其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任某慑于法律威严,主动与黄某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定于2024年3月前支付抚养费3.5万元,于2024年12月前支付抚养费3.5万元;从2023年10月起按每月1800元支付抚养费,直至任某某年满18周岁止。2023年10月,任某通过银行转账将到期抚养费82650元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