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是一名年纪八旬的某单位退休职工,与前妻(已去世)领养了大儿子郑某甲(时年1岁)并抚养至16岁。1990年1月,郑某某与林某再婚并抚养林某二子郑某乙、郑某丙至成年。林某于2020年去世,郑某某因病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郑某乙、郑某丙将其送往广元某老年病医院居住,三个儿子均未支付费用。但郑某乙、郑某丙常到医院探望继父,将其接回家洗澡、外出吃饭、购买衣物、生活用品和药品等。郑某某因身体每月需靠药物维持而退休金不够支付,找三个儿子多次协商赡养费未果,遂诉至法院。利州法院判决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从2022年10月起每月分别支付郑某某赡养费400元,并平均承担住院医疗费。判决生效后,郑某乙未履行义务,郑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9月,利州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郑某乙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法院通过查控系统对郑某乙名下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予以强制冻结。随后,执行法官电话传唤郑某乙到法院,责令其履行支付赡养费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郑某乙慑于法律威严,当天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抚养费4800元支付完毕。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成年子女依法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郑某乙虽非继父郑某某亲生子女,但其母亲林某与继父结婚时郑某乙尚未成年,其系继父郑某某抚养长大,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郑某乙对曾经抚养过他的继父负有赡养义务,应确保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