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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线】限高令显威力,执行1案促17案结案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5/3/19 15:32:45
2020年3月,张某某在广元某酒店有限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 2024年7月,该公司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同年8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于2024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广元某酒店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9400元及额外一个月工资2009元。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并未按约定如期支付。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7月31日解除,广元某酒店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共计1.15万元。但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5日,利州法院立案执行,对广元某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该公司未予理睬。执行人员多次电话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处理案件,但其拒接电话,继而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在财产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进一步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时,执行人员发现该公司有三名股东,分别占不同比例出资股份。鉴于广元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确定给付义务,利州法院于2月7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分别对三位股东发出限制消费决定书,并予以送达。2月17日下午,该公司两位股东主动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处理案件。经执行法官现场释法明理,该公司股东表态积极履行义务。当日,该公司主动将本案案款履行完毕,同时并将另外涉案17件案件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