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等12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等罪一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生产多款假冒茅台酒,向被告人董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高达1939650元。被告人董某某让被告人董某等人帮助向朱某某支付购买假冒茅台酒酒款 1939650元。被告人董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其上线被告人朱某某处购进各类假冒茅台酒,从被告人彭某某处购进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白酒,被告人彭某某向被告人董某某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后销售给其下线被告人王某贤、王某松、倪某、罗大平(另案处理)等人。董某某销售金额达2394040元。被告人王某贤、王某松、倪某将假冒茅台酒又销售他人,销售金额分别达432582元、158400元、140800元。2019年以来,被告人马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进假冒的茅台酒后销售,销售金额达407825元。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私自非法生产带有茅台注册商标的茅台酒纸箱,并销售给朱某某,销售金额达204415元。
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假冒茅台酒纸箱、林运枝处购买茅台酒包材(芯片、物流码、 胶带、扎带)除开自己用于包装白酒销售,还销售给马某某、李某、马某等人,销售金额达683412元。2021年以来,马某某、李某销售假冒的茅台酒包材等商标标识,销售金额达396134元。202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销售假冒茅台酒纸箱及物流码、芯片等包材。期间,被告人刘某明知马某销售假冒茅台酒相关物品的情况下,帮助其进行销售工作。马某销售非法制造的茅台酒注册商标标识达4005956元,其中刘某帮助销售金额3322211元。
经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董某某、朱某某等12人被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相应刑罚。其中,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三万元;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
本案是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产、供、销”全链条违法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马某、刘某设立制假窝点,假冒名酒“茅台”牌白酒,处于犯罪上游。董某某、彭某某作为经销商购进大批侵权白酒转售他人,处于犯罪中游。王某贤、王某松、董某、倪某作为终端销售商处于犯罪下游,直接向广大消费者销售侵权白酒。本案犯罪环节之多,犯罪时间跨度之长,犯罪地域之广,犯罪数额之大,实属罕见。
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坚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利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给予各被告人相应刑事处罚,进一步限制和降低再犯罪可能性,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