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认罪认罚,请法庭考虑到我主动自首、坦白,对我从轻处罚!”2月29日上午9时30许,利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廖军,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市公安局、广元监狱的约40名干警参加警示教育旁听。
据指控,2022年10月,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立案侦查。为减轻处罚,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廖军,并请求其帮忙。
在2023年2月,陈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廖军利用其在工作中获取的辖区内酒驾查处信息,先后伪造了陈某举报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举报情况说明》《接(报) 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和陈某举报电话通话记录截图等材料,并移交给检察院办案人员,意图帮助陈某具有立功情节,而被不起诉。后经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因其未提供陈某移动公司通话查询记录,未认定陈某立功,将其起诉至青川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2023年8月21日,陈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期二个月执行。
据调查,在陈某案件被调查审查起诉期间,陈某分别于2022年10月19日、2023年4月30日,两次在廖军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3万元、1.8万元,被廖军非法收受。此外,廖军于2023年5月11日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款项被廖军用于归还按揭贷款、装修和日常开支等。
2023年8月23日,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廖军涉嫌违法犯罪,遂电话传唤其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廖军随后从成都回到广元,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廖军主动退缴赃款 3.1万元。
因涉嫌徇私枉法罪,2023年8月24日廖军被刑事拘留,同日由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5日廖军被取保候审。
在检察机关,廖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廖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财,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军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当庭给出判处被告人廖军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廖军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本人及辩护律师提出廖军有坦白和自首等从轻或减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宣布休庭,待综合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