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利州法院执行局法官收到一位当事人郑先生发来的一条手机短信“感谢和您的团队,您们就是那圣洁的执法战士保护老百姓的财产不受侵犯……”。字里行间饱含着对执行干警司法为民的感谢和赞誉。
2021年4月,郑某某、林某某与广元某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书》,并于同年4月向该公司支付首付款22.81万元。2021年5月,郑某某、林某某作为买受人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该房为营业用房,总价为43.81万元,余款21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实际履行。郑某某、林某某多次找该公司要求退还首付款并解除合同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利州法院判决,解除郑某某、林某某与广元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广元某公司返还购房款22.8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广元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郑某某、林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4月,利州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组织协调,郑某某、林某某与广元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广元某公司支付郑某某1万元,余款定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但约定到期后,广元某公司爽约,未在期限内履行和解协议。由于郑某某患有严重心脏病,急需钱治疗做手术,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情况后,于2024年1月18日对该案立案恢复执行,并向广元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对其释法明理,并阐明不履行义务将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幡然悔悟,主动与申请人郑某某协商案件履行,并达成执行和解,该公司当天返还郑某某购房款16万元,余款郑某某自愿放弃。该案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