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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担保人保证也有时效,债权人注意维权时限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3/6/15 15:51:44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底,陈某因资金周转,向朋友殷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2%。陈某朋友文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一个月后,陈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殷某多次催还,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并拒接殷某电话。
在多次催款无果后,殷某于2023年5月12日将陈某、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文某对陈某所欠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那么文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吗?
判决结果
6月13日,利州法院天曌山法庭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判决,陈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欠款及利息,驳回了殷某对文某的起诉。
难道担保人签字的欠条,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此种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上规定的还款日期,故文某的保证期间应为2022年9月30日。殷某于今年对陈某、文某提起诉讼,超过了保证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温馨提示:
如果是一般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会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作为债权人来说,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应该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