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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没有劳动关系,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3/5/6 13:54:41
基本案情
某公司将其承包的载桩工作分包给王某。王某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某又将部分业务承包给陈某。2020年10月中旬,周某受陈某招用在某公司承建某工程从事基础破桩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报酬是某公司按照陈某提供的记工情况转账支付后与承包人王某进行结算。2020年12月,周某在该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从事作业时遭遇事故伤害,后经鉴定周某为五级伤残。那么周某的工伤赔偿,到底是由该公司承担还是招用他的陈某承担?
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鉴定费、住院护理人员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96838.90元。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每一个城市的建设,每一个企业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前进的脚步都离不开劳动者的辛勤付出。每一位劳动者都值得被尊敬,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不容侵犯。我国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着多部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仅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