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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依法指定监护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23/11/24 17:42:11
近日,利州法院东坝法庭受理一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杨某某长子。
据了解,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18年被相关机构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生活自理困难、无法与人进行交流且持续十五年以上,为了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杨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长子为杨某某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工作人员多次到被申请人住所依法向其亲属、邻居及村委详细询问了解被申请人的生活情况、家庭情况、精神及健康情况,同时询问了被申请人家属对指定老人监护人的意见。
秉持涉老案件快立快审快判的理念,11月17日,承办法官再次上门深入被申请人家中调查情况,于当日制作了民事判决书,认定杨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并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切实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通过法律程序直接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能高效事先指定监护,避免被监护权处于真空状态,方便在日后由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办理相关生活、社会事务,保障被申请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