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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9/12/25 10:42:48
2010年年底,王某红在王某斌处借款45000.00元,2011年2月18日,王某红向王某斌出具借条一份,李金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4月15日。
之后,因王某红未依照约定偿还借款,王某斌将担保人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红偿还王某斌借款45000.00元及从2012年9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向王某斌偿还了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共计47000.00元。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法定条件、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同时,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的制约,也可以称之为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所以,追偿权的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时方才确定。故而,我们在生活中决定要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慎之又慎,既要考虑到被担保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也要考虑到自己是否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更要履行好相关的法律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