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闻
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能对抗债权人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9/12/23 10:53:47
何某与郁某本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向姚某借款20余万元,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二人未向姚某偿还借款,姚某遂将二人诉至本院。何某在应诉时提出,其在姚某起诉前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郁某负责偿还,因此,其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本案债务发生在何某、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案债务属于何某与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何某与郁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现姚某明确要求何某与郁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何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何某表示愿意按法律规定处理,由其与郁某共同向姚某偿还借款本息。如其履行了偿还义务,则会向郁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