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闻
继子女可否分割抚恤金等费用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9/12/23 10:50:00
1981年1月,谭某四兄弟姐们的母亲张某与王某再婚,当时谭某仅隔一个月即成年,谭某其他三个弟、妹均未成年。张某与王某结婚后,未再生育子女,谭某四兄弟姐妹与张某、王某共同生活。2014年王某去世。王某生前单位拟发放王某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亲属慰问金等费用。之后张某、谭某四兄弟姐妹与王某的亲生子女因抚恤金等费用的分割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本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哪些人有权分割王某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等费用。由于谭某在其母亲与王某结婚时仅隔1月即成年,因此,不宜认定其与万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谭某的其他弟、妹当时均未成年,且与王某共同生活,与王某是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子女,依法属于王某的近亲属范围。因此,王某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属于张某、谭某的三个弟、妹及王某的亲生子女共同共有,应予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