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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一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8/9/29 10:10:26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就一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哪些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近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赵某与雒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随后于2018年2月两人登记离婚,户籍显示二人均为城镇居民。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曾出面向熊某购买农药、农资、农械等货物,赵某于2017年12月向熊某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到熊某货款62600元,并定于2018年分两次付清,雒某并未在该欠条签字。事后,赵某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熊某经催收未果,遂将赵某、雒某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债务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雒某既未与赵某在欠条上共同签字确认,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同时因赵某与雒某均为城镇居民,并未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而赵某所购的农药、农资、农械等货物高达6万余元,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2018年1月18日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熊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赵某所购农药、农资、农械等货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系赵某、雒某共同意思表示,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熊某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要求雒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东坝法庭 白邵菊)